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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积水致车辆熄火诉道路养护单位,法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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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影响下普降大暴雨,车辆在积水路面行驶时熄火,修复维修费用3万多元,车主以道路养护责任单位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要求对其车辆浸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车主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记者了解到,事发当日受台风影响,佛山市高明区普降大暴雨。佛山市高明区发布了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原告驾驶小型汽车行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南路时,在路面积水路段发生车辆熄火。事故发生后,经评估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为元,原告花费评估费元。被告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南路的道路养护责任单位。事发当日上午8时左右至晚上20时左右,被告方安排工作人员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南路、碧桂路等路面积水路段进行巡查、打开沙井盖排水。庭审中,原告确认在车辆熄火后有进行重新启动车辆的操作,但未能重启成功。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以被告未尽到道路管理者的义务为由要求被告对其车辆浸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路段发生积水的主要原因在于台风引起的强降雨导致的,被告提供的照片显示本案事故发生当日的上午、下午和晚上均有在事发路段附近进行巡查、排水,应认为被告作为涉案道路的管理者尽到了相应的巡查、清理等管理义务。关于原告提出的涉案路段路灯熄灭的情况,法院认为涉案路段发生积水情况,被告作为管理部门停止路灯等电力设备的使用,符合安全规则。且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涉案路段的积水并未达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程度,被告未限制通行并无不当。原告作为驾驶人,未能根据自身车辆情况谨慎判断积水路段是否可以通行、在发生熄火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未尽道路管理者义务导致原告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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