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作业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他人财产损失的
专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章道路施工作业,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他人遭受损失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一、解读
本条关于道路施工、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任的规定。
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是指负有道路相关职责的单位有不作为行为,致使通行人员和通行车辆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遭受的损失与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不存在因果关系,遭受损失完全是由本人通行或者驾驶不慎引起,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负有职责的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及各级政府确定的具体职能分工,对道路施工、养护、修复、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设施等工作负有其中一项或几项职责的单位。
警示标志二、个案分析-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廉世泰驾驶中型货车在华强路号路段与硬物发生碰撞,致使左边后轮胎破裂,导致其车驶入道路左边坑基,将正在工作的聂华虹碰伤,其车也受损。
40天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廉世泰未照操作规范驾驶,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主要责任;瀚瑜酒业公司在作业地点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聂华虹无责任。
瀚瑜公司称,该道路施工经过合法审批,承包方为博赫道路公司,合同约定,博赫公司包工包料,人员伤亡事故由博赫公司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查:廉世泰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50万商业三者险。
分析:该交通事故哪些人(单位)承担责任?